西部创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 监会宁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