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南海药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刘学传、刘旭燕的监管函 1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请你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本 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 保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9 月 30 日 2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60 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学传、刘旭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刘学传、刘旭燕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 号)载明的事实,你们在海南海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针对 2020 年 1 月 21 日海南海药子公司重庆天一医药有限公 司向重庆金赛医药有限公司转款 4,750 万元事项,你们未保持应 有的职业怀疑,在未获取到相关合同的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审计 程序,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