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所有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 利,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主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拥有的投 票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量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以下概括称为"累积表决票数"。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累积表决票 数"集中投选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累积表决票数"分 散投票给多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 监事)的当选。 第三条 当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适用累积投票制度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