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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审计委员会 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703号)、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 员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1 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 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发生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形,由董事会根 据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