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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强化对内部董 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 号)、《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0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3〕701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证上〔2023〕703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