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 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事宜,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 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监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1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限制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