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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o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