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康鹤先生具备履行公 司董事长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康鹤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 任期自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