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终止本次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系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经 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策。公司终止本次发 行不会对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