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24年8月)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 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 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