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8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 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交易价格; 第一条 为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 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 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