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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鸿: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8月)
000669Jinhong (000669)2024-08-28 10:41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 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 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4、公司现任监事; 5、曾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人士; 6、其他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尽可能专职,原则上不得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兼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