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视觉中国: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000681VCG(000681)2023-11-20 10:21

3、公司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视觉(中 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