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 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管理层的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