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金证法意[2023]字 1116 第 0831 号 JTS N 会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受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 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河钢股份二〇二三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