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散使用,也 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