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 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1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机构的行政处罚;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