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证监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 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高烈、申强、赵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2024〕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9 年以前存在未及 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导致当期相关报表科目金额披露 不准确;同时还存在采购业务缺乏独立性和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 会[2008]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