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25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监察工作,确 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 构,主要负责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有效性,对公司内外部审 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从事会计工作 五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 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召集人)空缺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