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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 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职责。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5 月 31 日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