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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启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70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2083920000 2024年1月25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多次买入陕西金叶股票,在上午11 时9分买入257,800股后持股数量达到38,901,971股,占陕西金叶总股本的5.06%。 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你未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 告,未及时通知陕西金叶并予以公告,也未停止交易陕西金叶股票。上述行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关 规定。 二、短线交易 你在1月25日持股达到陕西金叶总股本5%后,于2024年1月30日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卖出陕西金叶股票2000股,构成短线交易,不符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 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