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东莞控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000828DGKG(000828)2023-11-08 03:5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上市公司"、"公 司")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一号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 重组"),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价款由一号线建设公司以现金方式 支付,包括减资价款与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其中,减资价款为 370,939.20 万元,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为 26,176.06 万元,合计 397,115.26 万元。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 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 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