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广发证券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上市公司"、"公 司")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一号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 重组"),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价款由一号线建设公司以现金方式 支付,包括减资价款与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其中,减资价款为 370,939.20 万元,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为 26,176.06 万元,合计 397,115.26 万元。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 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