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金杜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 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 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 钢股份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