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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 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作人员需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查阅涉及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