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1)
关于对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 3 号 - 1 - 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 规定。 二、未能依法及时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云内动力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程序且 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你公司作为云内动力控股股东亦未 能依法及时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 号)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导致云内动力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昆明云内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或上市公司)开展了现场检 查。经查,你公司作为云内动力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 一是你公司与云内动力存在部分机构、人员、业务系统混同情 况。二是你公司作为云内动力的控股股东,在2021年、2022年、 2023 年知悉、参与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