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股份: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鲁鸿贵、杨学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以现场参会方式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 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以公告形式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