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治建设, 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有效提升企业法 律风险防范能力。根据《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渝化医 司〔2021〕204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出资的全资、绝对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 下统称"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 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原则上公司出资的二级企业应设置总法律顾问,其他三级企业以及 各级次企业不设置总法律顾问,由各企业的法律事务分管负责人履行总法律顾问 职责。 第四条 总法律顾问是经董事会决定聘任,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 责人负责, 全面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法律顾问任职要求 第五条 总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熟悉各级国资监管政策及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