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新聘、续聘、改聘等),是指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并对 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