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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 考核及奖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 行职责。本规则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 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