铖昌科技: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