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厦精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