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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 并满足下列条件: 公司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式 2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1 第一条 为规范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 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