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2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