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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依照《滁 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享有 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 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 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