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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 由公司董事会在全体董事范围为选举产生, 其 中, 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二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第一条 为完善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公司 特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滁 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