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 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