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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域股份: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公司有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 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 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股东会将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 指非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