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域股份: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持合理 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