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康口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负 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