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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装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化 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