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装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制订)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