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遵照本制度履行选 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 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