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调整、行权及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FANGDA PARTNERS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港口" 或"公司")的委托,本所担任招商港口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计划所涉及的 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数量和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 批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的条件满足情况,以及因本次调整、本次行权等 情况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