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仅就公司第四期、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3、本所已得到公司承诺,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 法律意见书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492 致: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 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为伟星股份实施第四期、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