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提名,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 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向提名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2、按照提名委员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