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股份: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2024年修订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