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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002055DEREN(002055)2024-08-20 11:11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 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 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 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 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