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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东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002056DMEGC(002056)2024-01-15 11:59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 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 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