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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次修订稿)
002106SLC(002106)2023-08-25 12:31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次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通知应通过《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于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二)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